青科协字〔2022〕104号关于印发《青岛市大学生科技节活动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
时间:  20.12.2022 13:16:54

青岛市大学生科技节活动管理办法(试行)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青岛市大学生科技节工作,规范活动管理,确保各项活动顺利实施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青岛市大学生科技节由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(简称市科协)联合青岛市教育局、共青团青岛市委员会、青岛市科技局共同主办,市科协负责具体组织实施。
第三条 青岛市大学生科技节每两年举办一次。
第四条 活动承办单位原则为市科协所属学会、协会、研究 会(简称市级学会)、区(市)科协、驻青高校,每项活动可以一个单位单独承办,也可以多个单位联合承办。
第五条 活动主要采用公开申报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办单位,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。
第六条 市科协负责组织对申报活动进行审查和遴选,相同或相近活动不重复设立,各主办单位共同发布大学生科技节活动。
第七条 活动须规范管理,在组织实施、新闻宣传等工作中,严格主办单位,不得随意增减;须使用市科协指定的科技节统一标志。
第八条 活动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,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管理、疫情防控和应急救援预案,强化措施,明确责任,确保整个活动安全。
第九条 市科协代表主办单位与各活动承办单位签订《青岛市大学生科技节项目委托协议书》,作为活动实施、检查和验收的依据。
第十条 活动承办单位应提前一周向市科协报送活动通知,并及时上报活动信息,加强活动宣传。
第十一条 活动按照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进行比赛,严肃活动纪律,严格活动质量,严控获奖比例。设一二三等奖和优秀指导教师奖,一二三等奖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赛人员的 5%、15%、30%。
第十二条 活动原则上在本年度 10 月中旬前完成,并于活动结束后两周内,提交大赛总结文字材料 1000 字左右、图片 6-10张,做好注释及开闭幕式和比赛场景等的视频片段等。获奖名单报送后,不得随意增减更改,确有遗漏或出现错误需要更改的,须向主办方提交申请,经批准后方可印制。
第十三条 对在组织实施、新闻宣传、背景板使用、证书印制等工作中不执行本办法的赛事活动承办方,主办方将责令其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的,取消两年内科技节赛事活动申办资格。
第十四条 赛事活动经费由承办单位负责。经费收支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定,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赛事活动名义谋取不当利益。对赛事活动经费收支违纪违规,或以赛事活动为名义谋取不当利益的,将取消科技节赛事活动申办资格。
第十五条 各活动应重视培养和推荐优秀个人和优秀辅导老师的工作。跟踪挖掘获奖学生典型案例,做好后续服务和资料留存。
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负责对所办赛事的合规性、保密性、真实性进行审查,负责赛事意识形态管理,开展赛后质疑调查、培育服务等。
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2年12月16日起执行。

青科协字〔2022〕104号关于印发《青岛市大学生科技节活动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.pdf